《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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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3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机安全管理
2、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农机安全使用知识,教育驾驶、操作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安全意识。第五条农机所有人对拥有的农机应当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住所地的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并对登记农机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发给登记
3、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由原发证机关自当事人提出补发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补发登记证书、行驶证,15个工作日之内换发号牌。第七条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组织农机驾驶人员的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6年;期满后由原发证机关进行审验、换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由原发证机关自当事人提出补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予以补发。第八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农机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九条农机所有人应当将号牌和检验合格标志悬挂、放置在规定部位。拖
4、拉机拖带挂车的,应当将号牌号码按照规定字体喷涂在挂车车体后方。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第十条农机驾驶人驾驶农机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告知附载随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知识。附载随机作业人员,小型农机不得超过1人,大型农机不得超过2人。禁止载客和超过规定限额附载随机作业人员。第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员驾驶拖拉机在田间、场院、机耕道路、乡村道路上拖带挂车载物的,所载物品的重量、体积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拖带农具经过村屯的,应当有专人护行,无关人员不得靠近。联合收割机离开作业场所行驶时,收割台上不得载人。第十二条农机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转借、涂改、伪造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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