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12年4月2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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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12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4月2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行责任追究、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纳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考核。第五条市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县(市)区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乡、市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其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人社、监察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五)不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文书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
3、收据的;(六)未尽妥善管理责任,违法使用、损毁或者遗失被扣押财物的;(七)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交的;(A)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的;(九)乱罚款或实施其他处罚显失公正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
4、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理由的;(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或应当主动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A)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九)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的。第八条实施行政确认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一)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
5、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确认的;(二)无法定事实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三)违法向他人提供、泄露在行政确认过程中获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四)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确认的。第九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第十条实施行政检查工作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未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二)不按法定程序、权限、时限实施检查的;
6、(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或者不予制止和纠正的;(五)未经批准对企业实施检查的;(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行为的。第十一条实施行政赔偿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赔偿申请,应予受理而未予受理的;(二)逾期未予赔偿的;(三)不按规定标准赔偿的;(四)依法不应赔偿而给予赔偿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赔偿行为的。第十二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程序、权限或被认定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第十三条行政处理的种类为:(一)诫勉谈话;(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四)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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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 行政 执法 过错责任 追究 实施办法 2012 28 人民政府 17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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