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07年1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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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1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防止餐厨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2、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石家庄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全市餐厨垃圾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石家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环卫机构)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鼓励发展餐厨垃圾处理利用政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违法行为;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产品的质量标准管理。财政、物价、工商、商务、公安交管、农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餐厨垃圾处
3、理以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进行。市政府鼓励开展对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第六条食品加工企业、饮食经营企业、单位食堂、个体工商户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本办法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本市提倡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向市环卫机构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专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安装油水分离装置或设置隔油池等设施。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
4、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自行收集、运输其产生的餐厨垃圾:(-)餐厨垃圾日产生量1吨以上;(二)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收集、运输车辆和设备。需自行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持相关资料向市环卫机构备案。第十条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外,其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由市环卫机构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十一条市环卫机构应当及时清运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桶洁地净;在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第十二条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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