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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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2004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3月1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和使用,网络报警服务的运营,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
2、犯罪行为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检查、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施、设备。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本办法所称网络报警服务,是指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进行警情探测,运营商接到客户设施报警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的服务活动。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技防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技防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划、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
3、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安装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一)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的集中存放场所;(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典当、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五)党政机关、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热
4、、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六)长途汽车站、二级站以上的火车站的重要部位或场所;新建城市住宅小区的重要部位或场所,应当将技防系统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的规划。技防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大型商场、超市,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商住楼、医疗机构、已建、改建住宅小区、大型文化娱乐场所的重要部位和机动车辆,鼓励和提倡安装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第八条市公安机关应当规划、指导建立以报警中心为主的多级报警网络。第九条技防系统的立项、招标、方案论证、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共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第十条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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