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9月2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三次修订).docx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9月2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三次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9月2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三次修订).docx(1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1995年3月30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1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订根据2003年5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订根据2010年9月2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的供水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市
2、区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市区单位或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以及自建供水设施单位通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所属的专用水库,水源井(井群),输水管道、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公用水站,专用供电、通讯线路,消火栓,各类阀门,计量仪表等配套设施。第四条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第五条城市市区供水应遵循合理开发
3、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市区实行统一供水。已建的自建供水设施应当逐步纳入城市统一供水系统。第六条保护城市供水设施是公民的义务。对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七条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市区供水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二章供水水源第八条供水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水利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第九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草案,应符合下列原则:(一)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S)优先保证城市生
4、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供水、水利和卫生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跨区域的,环境保护部门应与该保护区域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并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H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工程建设第十二条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三条直接开采地下水和引用地表水,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第十四条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各自
5、职责负责组织实施。自建供水设施单位改建用水设施,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供水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列入年度公共供水计划的工程,各有关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6、。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向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对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应与公共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并承担各项费用。因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其它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因工程建设确须改装、拆除、迁移或废弃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规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待新建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无偿移交。第二十条新建消火栓的选址,由规划、城市管理、消防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共同确定,建设费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共供水企业和已自建供水
7、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公共供水企业提交下年度用水申请,由公共供水企业依据市有关部门编制的用水、节水计划于次年1月底下达公共供水计划。公共供水企业下达供水计划,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建供水设施单位用水计划的制定,按石家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公共供水企业应与用水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第二十四条公共供水企业应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征收水费。对超计划用水的,按有关规定加价收费。第二十五条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必须遵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 城市 市区 供水 管理办法 根据 2010 27 人民政府 172 第三次 修订
链接地址:https://www.001doc.com/doc/9258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