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收费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12月2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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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收费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0年12月2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河北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收费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收费,包括下列项目:(一)经营性收费。系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事业性收费。系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或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服务所收
2、取的费用。(S)行政性收费。系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而收取的费用或因管理需要经过批准而制发的证照工本费。第四条收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付,并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乱收费的,应予以保护,并可给予奖励。第六条物价、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收费构成第七条经营性收费按提供服务的成本加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第八条事业性收费应根据所提供服务的费用支出、受益程度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本着补偿合理支出并考虑财政拨款和补贴情况分别加以确定。第九条行政性收费根据管理需要和管理中支付的费用确定。第三章
3、收费管理第十条市行政区域的收费,必须按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石家庄市收费分级管理目录执行。第十一条国家管理的经营性收费增设项目、调整标准,须提前三十日向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下列资料:(一)批准营业的文件副本;(二)申请项目年收入、支出、税金、利润等情况;(S)申请项目的规模、设施、服务条件情况;(四)外地同等城市同类收费情况。第十二条国家管理的经营性收费增设项目、调整标准,须按照规定的权限申请办理:(一)属县、区权限内的,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向本级物价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物价部门审批,报市物价部门备案。(二)属市权限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物价部门审批,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4、。(三)属市以上权限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由市物价部门报省物价部门审批。经营性收费中需要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的,按分级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上级物价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对放开的经营性收费项目,经营者可根据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及市场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市物价部门也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情况实行最高限价或提价申报制度。第十四条市物价部门确定实行提价申报的收费项目,申报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物价部门接到收费申请书,属市权限范围内的,应在三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增设项目、调整标准,
5、须提前三十日向物价、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下列资料:(一)主管部门批准的编制、经费来源、业务范围和职责权限的文件;(二)财政拨款情况;(S)收费的目的、依据、对象、内容及理由;(四)预计收费额、工本费和支出项目。第十七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增设项目、调整标准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县、区属单位的收费,由本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二)市属单位收费,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经批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市物价部门应予以公告。第十九条下级和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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