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docx
《《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2000年9月6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2000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0年9月6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的地名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自然地理实体(包括:山、岗、山口、关隘、山洞、坡、河流、沟、湖泊、池塘、泉等)的名称;(二)行政区域(包括:市、县(市)区、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名称;(S)城乡道路(含街、路、巷、胡同,下同)的名称,居住区(含生活小区,下同)及院、楼、单元、
2、门户的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公共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全市的地名主管部门,市地名管理机构负责地名管理日常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的地名管理部门。第五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促进各民族人民团结,尊重当地居民意愿;(二)内容健康,能够反映当地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特征,保持相对稳定性;(三)一般不使用人名;(四)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或居民委员会不得使用重名,同一城镇内的道路、居住区不得使用重名;(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公共设施的名称,应与所在地的名称相统一:(六)不得用生僻字或易混淆的字做地名,不得用同音字、多音
3、字命名新地名。第六条经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批准,地名使用权可以有偿使用。第七条行政区域变更时,地名主管部门应即时组织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变更工作。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更换或确定地名:(一)有损于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S)一地多名的,应确定和使用一个标准的名称。第九条地名书写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地名使用拼音的,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第十条同一县级区域内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的地名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 地名 管理办法 2000 人民政府 117 发布
![提示](https://www.001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