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2012年4月2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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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2012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4月2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第四条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受市政府委托的组织为行政应诉承办部门。第五条行政应诉承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行政应诉工作。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兼
2、管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业务工作机构负责。第六条市法制办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2日内确定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并向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出具答辩通知书,转送相关材料。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应诉承办部门的,由市法制办提出应诉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意见报市政府确定。第七条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7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撰写答辩状。应当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证据依据、程序进行答辩;诉讼请求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对其是否属于、履行法定职责答辩;(二)按照真实、合法、关联、全面的原则收集、整理证据依据,并制作所提供的证据依据目录;(三)拟定委托代理人,并制作委托代理人推荐函。委
3、托代理人不得少于2名,其中须有熟悉业务并具备法律知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名。第八条行政应诉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对其答辩状和证据依据等予以审查、签字或加盖公章,报送市法制办。第九条市法制办接到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报送的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对答辩状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市法制办在对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报送的答辩状审查后,应当及时拟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督促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办理行政应诉相关手续。第十条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以及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第十一条市政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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