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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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2008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1月2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市场行为,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服务以及形象的展览、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经贸科技发展的商务活动。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
2、要责任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会展事项的单位。第四条市商务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主管部门。市会展管理机构负责会展业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订和实施会展业发展规划;(S)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会展活动的保障服务;(四)负责对会展场馆的业务指导;(五)承办市政府组织的大型会展活动;(六)会同财政部门管理与使用会展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七)负责会展活动的监督检查与考评;(A)加强与国内外会展机构的交流合作;(九)发布会展业信息;(十)制定会展业行业标准;(十一)备案、统计各类会展活动;
3、(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财政、工商、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会展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会展业规范有序发展。第七条会展业的发展遵循全面统筹、依托产业、服务产业、提升产业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第八条承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具有与承办会展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四)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五)建立相应的措施和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会展活动60日前,到市会展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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