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7月6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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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拟定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2、有关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第七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全部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政府财政应预留出应急储备金。第八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做好传染病预防、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等的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第九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急
3、救服务网络、市县乡村四级现代化疫情报告通讯网络的建设,保证其开展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疫情报告等所需的物质条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需要指定若干市级医院设立传染病隔离留观站。按照人口分布,就近治疗,区域全覆盖的原则,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置若干传染病专科医院负责农村传染病病人的救治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门诊及传染病病房,进行医学观察及隔离治疗。第十一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完善农村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体系,加强乡(镇)
4、卫生院建设,按规定设立隔离留观室。支持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级医疗机构,提高协助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十二条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由专家组成的诊断机构,负责诊断救治及技术性指导工作。第十三条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培训计划,对疾病控制人员、临床医务人员、检验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组织疾病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第十四条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结合爱国卫生工作,创建健康教育示范村(小区)和示范家庭。组织志愿者向公众义务宣传有关政策、法律常识、科普知识等。市、县两级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
5、进活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社区和村镇应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第三章组织指挥体系第十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固定办公地点、人员、通信设备,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6、:(-)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二)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救治工作;(三)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集中力量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四)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五)根据需要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者疫区实行紧急措施或者封锁;(六)根据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七)对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第十七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本区域、本系统和本单位
7、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支持配合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的督察和指导。第十八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层层分解任务,并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第四章监测报告体系第十九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20急救中心、医疗机构、药房、机关企事业单位构成。120急救中心、医疗机构要定期报告接诊记录;药房要定期报告药品销售记录;机关企事业单位要
8、报告因病缺勤记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科学分析归纳上报的各种信息,及时发现突发事件征兆和趋势并向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发出预警和报告。第二十条建立市、县(区)、乡(街办处)、村(居委会)四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畅通。第二十一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应严格按照时限和程序报告。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实施疫情调查与控制措施,并立即通过“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驻石各单位,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立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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