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2004年6月2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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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6月2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是指供生产、生活及公用事业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制气(煤制气、合成燃料、新型燃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设施保护与使用、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石家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管理的
2、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燃气管理工作。规划、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鼓励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燃气专业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
3、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同时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位置。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实行招标投标。新建、扩建燃气工程开工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
4、气化站。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已经建成的瓶组气化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充足的燃气气源;(二)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安全检测、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四)有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办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经营燃气资质申请表;(二)企业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职务、职称证件;(三)项目批准文件、燃气工程施工图或者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
5、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及安全消防设施资料等;(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经营燃气资质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经营企业持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第十六条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企业设立。设立燃气供气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二)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四)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服务人员。第十七条燃气经营
6、企业设立燃气供气站点,除需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需持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生产企业依法签订供气合同,燃气生产企业应保证正常供气,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经营的燃气的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二)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三)燃气作业中的运行、灌装、安装维修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应佩带企业标志证件;(四)对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
7、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五)因施工或燃气设施维修等原因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应提前二日公告(紧急事故除外);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应当事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六)不得强制燃气用户到其指定的单位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七)国家、省和市的其他规定。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和经营的企业,除应遵守第十九条中(一)、(二)、(三)、(六)、(七)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应与钢瓶重量及国家规定允差范围相符,并按规定抽排残液;(二)应按规定送检钢瓶,不得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志;不得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三)不得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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