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08年8月1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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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08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8月1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依法收回、收购、优
2、先购买、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土地储备工作遵循规范运作、保值增值、实施土地调控、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的统一协调决策,下达储备计划,建立国有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制度。案审核、项目实施监督等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储备范围,划定土地储备红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土地储备按计划进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
3、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红线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于上年度10月底之前制订完成。已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应书面通知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新建、改建、扩建、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等审批和登记手续。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S)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第九条市城乡规划行政
4、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地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出具规划条件。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级国有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的5%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纳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核拨,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国有土地的储备,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专项资金不足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合法方式补充。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一)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二)公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三)土地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
5、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住宅用地除外);(四)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收回土地的;(五)因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六)其他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有偿收回或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使用权人搬迁腾出的土地;(四)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土地批准文件规定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五)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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