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2月1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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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9年6月2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以下通称储备粮)。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
2、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费用。储备粮的动用权归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并对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第六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储存的储备粮,并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储备粮的管
3、理费用(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财产保险费用和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储备粮所产生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制定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并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对承担市级储备粮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根据储备粮仓储设施条件,安排必要的维护费用,确保储备粮的储存安全。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省农发行营业部)负责按照国家信贷管理政策、规定以及储备粮储存企业贷款申请,及时、足额安排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或者管理费用、轮换费用以及差价亏损补
4、贴等财政补贴。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盗窃、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粮。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储备粮仓储设施,盗窃、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及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储备粮的计划第十二条储备粮存储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调控需要和财力情况提出申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
5、部门、省农发行营业部联合制定存储计划下达给承担储备粮存储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储备粮规模随城镇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数量的变化,适时调整。第十三条储备粮的动用销售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调控需要提出申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省农发行营业部联合制定动用方案,下达给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第十四条储备粮轮换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储备粮的品质和储存年限、储存布局,在每年三月底前提出轮换意见。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省农发行营业部协商一致后于当年四月底前共同下达。第十五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储备粮的存储、动用销售和
6、轮换计划,督导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第三章储备粮的储存第十六条选择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储备粮管理费用的原则。第十七条原粮承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同一库区完好仓容量一般在1.5万吨以上;(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三)具有符合规定的粮食质量检测设施,具备与安全储藏相对应的粮情检测条件;(四)具有粮食保管、检验、病虫害防治等专业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第十八条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面粉加工企业日加工能力在200吨以上,成品
7、库完好仓容在500吨以上;食用植物油日加工能力在200吨以上,油罐完好容量在2000吨以上;(二)经营企业成品粮或食用植物油完好仓容(罐容)在100吨以上;(三)具有符合规定的粮油质量检测设施,具备与安全储藏相对应的检测条件;(四)具有粮油保管、检验、病虫害防治等专业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第十九条新增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市财政、省农发行营业部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承储企业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管理制
8、度,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二)必须保证入库的储备粮达到存储和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专人保管,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三)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四)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要求,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企业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签署意见,发现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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