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00年3月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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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00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0年3月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听证合法、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下同)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按本办法执行。(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S)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
2、的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行政机关拟作出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该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但由受委托组织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代为举行听证。第五条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拟作出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六条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听
3、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三)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四)听证组织机关、地址和送达日期。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以信件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七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听证。在听证举行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听证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并提示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当事人收到
4、通知书时,应当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由本人申请或行政机关通知参加听证。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行政机关同意可延期一次;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八条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送达举行听证通知前组成听证组织。听证组织设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员二或四名、记录员一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下列公道、正派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一)行政机关的领导;(二)从事政府法制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三)从事该专业行政执法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参与了案件调查、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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