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1994年5月2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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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1994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5月2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使行政督查工作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督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第三条石家庄市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行政督查,按本规定执行。第四条行政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分级负责、务实高效、下级服从上级、局部
2、服从全局的原则。第五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行政督查工作的主管机关。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和本部门的行政督查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督查机构,政府各部门应配置与督查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督查机构或督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行政督查事项的立项、交办、督促、检查、反馈;(二)负责行政督查的组织协调;(三)根据本级领导的意见,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四)对承办工作情况提出表彰、奖励、通报或处分建议;(五)负责审查下属机关呈报的督查承办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六)对下属机关督查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综合考评。第六条下列事项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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