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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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1月2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自2004年12月23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亮化、美化城市环境,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夜景照明管理,是指对本市市内各区、开发区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照明、道路照明(包括路灯、步道灯和桥梁照明灯)、市政设施照明、营造景观照明、广告牌匾照明以及绿化、雕塑、喷泉照明等城市照明和城市夜景景
2、观的管理。第三条石家庄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石家庄市夜景照明管理处和各区城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具体工作。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园林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夜景照明建设,鼓励采用先进的材料、技术、工艺、光源进行夜景照明的建设和改造。第五条市区内主要道路、重要公共场所、住宅区、工业区、桥梁、河堤等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按照夜景照明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安装道路及市政设施照明以及霓虹灯、彩灯、楼寓射灯、建筑物轮廓灯等夜景设施。市政府在城建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并对投资
3、建设非商业性夜景照明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贴。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建设、园林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应将夜景照明建设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对纳入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确定建设的夜景照明项目,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技术标准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所涉及的路段或地域范围、设置技术要求、亮化美化标准等。第八条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夜景照明设施,产权属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享有受益权,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改变其使用功能。第九条
4、政府投资建设的单项或附属于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夜景照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城市管理部门应参加设计会审。承担城市夜景照明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设计资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第十条夜景照明设计和施工应根据夜景照明规划和夜景照明方案要求进行,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健康;(二)不得影响交通信号灯和其他重要标志灯的正常使用;(S)不得影响交通性干道车辆的正常行驶;(四)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五)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第十一条夜景照明工程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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