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根据2010年9月2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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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9月2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根据2010年9月2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落实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所属下列机关、事业单位(含驻石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管的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按本细则执行。(-)国家机关,党派机关;(二)社会团体;(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四)其他应纳入人事计划管理的单位。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
2、资基金管理,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性支出的专用资金的管理。第四条工资基金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工资基金管理应与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资基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六条工资总额计划主要由下列指标构成:(-)基期末预计到达数;(二)计划期工资总额增减数;(三)计划期末计划到达数。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县(市)、区的工资总额计划。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
3、。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编制工资总额计划。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对本市所属单位的工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本年度的工资总额计划,并下达到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市直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分解到所属基层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下达,并载入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同时抄送开户银行。第九条财政部门应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册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核定、拨付各单位本年度的工资基金。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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