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4月2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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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6年4月2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和珍惜城市绿地,改善生态、生活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财政、公安交管、林业、交
2、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把城市园林绿化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园林绿化的投入。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费用。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参与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养护。第六条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创建花园式单位、居住区。市人民政府对达到标准的给予命名和表彰。第七条市、县(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城市绿线划定后,应建立绿线管理档案,由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城市
3、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第八条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二)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三)改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绿地率已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四)城市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五)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附
4、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六)旧城改造区可在本条(二)、(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上降低百分之五。本条第(二)、(三)、(五)项除应达到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比率外,其中乔木、灌木占绿化用地面积的比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乔木胸径不得低于十厘米。第九条建设工程的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绿地按其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实际用地计算,但距建筑外墙一点五米和道路边线一米以内的占地除外;(二)道路绿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S)乔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计算为绿地面积;(四)孤植乔木每株按一平方米计算为绿地面积;(五)地下建筑顶面距地表大于一点五米的绿化用地,计算为绿地面积。第十条社区公园人
5、均绿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居住组团不得低于零点五平方米;(二)改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平方米;改建前居住区人均已达到一点五平方米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批复后,持规划总平面图、绿地布置图、1:500的绿化种植设计图到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绿地面积,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七日内办理完核准绿地面积手续。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总平面图审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应征求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县(市)园林绿化
6、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少建绿地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当年地价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第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依法应招标投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批准的绿地面积进行建设,完成园林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年度。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及时绿化。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园林绿化工
7、程进行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到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的,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对申请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的,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道路绿地、街旁绿地、小区游园、公园、广场、单位庭院、居住区等绿地的管护标准。园林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应按照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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