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施细则》(根据2010年9月2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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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施细则(2001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根据2010年9月2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科学配置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发挥军队转业干部人才优势,根据国防法、兵役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本级负责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细则执行。县(市)、区负责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军(警)官和文职干部。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应遵循为国防和军
2、队建设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量才适用的原则。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均有按照国家规定和本细则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负责市本级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按干部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制订预分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接收单位应根据预分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申报所需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条件和拟
3、安置的岗位;逾期不申报的,视为对预分方案无意见。第八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年度军队转业干部的人数、择业意向及接收单位的接收能力等情况,确定需经考试方可填报志愿的接收单位范围(以下简称考试单位),并组织考试。团职(含技术九级以上,下同)军队转业干部不参加考试。考试方法与内容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主管部门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学历、立功受奖、在边远艰苦地区及特殊军兵种工作年限,以及所受党政纪律处分等情况,对其服役期间的表现进行政绩考核。政绩考核的计分标准和办法由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在军队转业干部填报志愿前,公布预分方案、接收单位需求情况和政绩考核分数。对参加考试的,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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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 军队 转业 干部 分配 实施细则 根据 2010 27 人民政府 172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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