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根据2009年4月2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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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1999年8月1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05年2月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石家庄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订根据2009年4月2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石家庄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村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有效地保护、利用行政村档案,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在政治、经济、科
2、学技术、文化教育、村民自治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石家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村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行政村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行政村档案工作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机构的指导监督下,由行政村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六条行政村档案归行政村所有;村民个人依法继承或取得的档案,归村民个人所有。第七条各行政村分别为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组成。第八条行政村应当配备必需的档案库房、装具和设备。实行村档乡管的
3、行政村应做好每年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第九条行政村应当建立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均应归档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村委会、村党组织换届时,必须做好档案的交接工作。第十条行政村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村各类档案的管理,并对村办企业或其它单位的档案管理以及村民家庭建档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一条行政村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行政村调换档案管理人员,须征得乡(镇)档案工作机构的同意。第十二条行政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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