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10月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docx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10月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10月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10月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安全,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图、声像等形式记载的资料。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2、)的管理应遵循集中收存,保障完整与安全,向社会公开,方便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市)、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业务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使城建档案工作适应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的发展。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从本级城建资金中列支。第七条县(市)、矿区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
3、设施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第八条城建档案包括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基础设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市容环卫设施,城市防洪(河道防洪堤坝、河道桥梁设施、引排水渠等),抗震,人防工程(涉及国防秘密的除外),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专业部门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市容环卫、市政、公用、房产管理、人防等部门资料;(三)基础性综合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
4、、自然、经济等方面的资料;(四)其他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资料。第九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履行城建档案基础资料的收集、保管义务,确保城建档案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并按规定时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送责任书,明确城建档案编报内容、范围、时间及其他责任和要求,并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收集、保管、整理、编制和移送城建档案资料。未签订城建档案移送责任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对纳入城建档案范围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时移交给
5、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责任书所列内容汇总工程竣工档案,并将建设工程档案列为竣工的预验收内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工程竣工档案。本办法生效前未移送建设工程档案的,有关单位应在本办法生效后六个月内将档案资料移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二条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对原工程建设档案进行变更修改;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或平面布置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工程竣工档案。工程停建、缓建的,该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 城市建设 档案 管理办法 2001 10 人民政府 123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