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旗法实施办法》(1995年3月2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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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国旗法实施办法(1995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5年3月2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作、销售、升挂和使用国旗,按本办法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尊重、爱护国旗并按规定升挂国旗是一切组织和公民的义务。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国家观念。第五条市辖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实施监督检查。
2、第六条企业制作国旗须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指定,并领取国旗制作指定企业证书后,方可制作国旗。个人和未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不得制作国旗。第七条申请制作国旗的企业,须持加盖单位印章的信件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交国旗制作指定企业证书申请表。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批;对审查认定不具备制作国旗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第八条企业制作的国旗,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旗杆套上贴附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监印的国旗制作指定企业标志。第九条企业销售国旗须受国旗制作指定企业的委托,持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旗制作指定企业证书副本或复印件,并到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方可销售国
3、旗。第十条国旗制作指定企业、销售企业应依法接受执法机关对国旗制作和销售情况的检查。第十一条机场、火车站、石家庄海关、口岸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暑假和星期日外,应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并应奏国歌或唱国歌。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并在重要的会议室、会场插挂、摆挂国旗。第十三条提倡在办公场所摆挂国旗。第十四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期间,下列单位和设施管理部门必须升挂国旗:(一)国家机关及派出机构、人民团体;(二)沿主要街道除住宅楼外的单位;(三)广场、长途汽车站、涉外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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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国旗法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 国旗法 实施办法 1995 28 人民政府 59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