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政协提案工作的办法》(1995年7月2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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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政协提案工作的办法(1995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5年7月22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自1995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工作,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石家庄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
2、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本办法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第四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第五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接受监督;并遵循依法承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六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行政机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确立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其职责是:(一)制定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
3、工作制度;(二)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登记、交办、承办、审查、答复、走访、复查等工作;(三)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四)指导并监督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第七条建议、提案办理机构接到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应进行登记。载明类别、编号、建议人或提案人称谓、主要内容、承办单位、交办时间和办结期限,并将交办单和原件交承办单位办理;对重大或重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经三次以上提出仍未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分类提出承办意见,报主管领导批示后办理。第八条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交办单位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协办单位应自交办
4、之日起四十日内将协办意见报主办单位并抄报交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在汇集协办单位意见后提出综合意见并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抄送协办单位。第九条承办单位接到交办单后,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对交办事项有异议的,应自接到之日起5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经交办单位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第十条承办单位对承接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根据具体内容拟订承办方案,报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确定专人办理。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超越本单位职责权限的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但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不得借请示向上级主管部门转移解决问题的责任。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对涉及事项复杂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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