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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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NPR20230102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4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为工
2、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第三条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部职工指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指标解释以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为准。劳务派遣工工会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拨缴。第四条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可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同级地方总工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由税务机关代收。目前税务机关暂代收应上缴县以上工会的工会经费
3、(筹备金),上缴比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文件规定执行,以后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过渡的具体时间和实施步骤由省总工会和税务部门另行制定。第五条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外,其他缴纳义务人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第六条缴纳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登记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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