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总会计师管理实施办法》(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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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总会计师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0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修正)第一条为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国有大型、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省、设区的市级医院和省级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省、设区的市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相当于所在单位行政领导中的副职。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第四条总会计师必须具
2、备下列任职条件:(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二)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工作中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三)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会计岗位基本操作规则。能够运用现代会计方法,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四)具备组织、管理、协调所管辖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能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五)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主管或者成本费用核算、稽核、总帐报表等主要岗位的工作三年以上。(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第五条任命或者聘任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向有关部门呈报专题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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