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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粮食行政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3年8月1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由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河北省粮食行政裁量权基准。2 .粮食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3 .河北省粮食行政裁量权基准由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两部分组成,将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26个行政处罚事项按照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行政命令、是否公开、处罚权限
2、等内容进行了细化量化。4 .本裁量权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冀粮规2023)1号)同时废止。1 .适用规则12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粮食行政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全省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粮食和物资储
3、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第四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全省粮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五条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下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适用本行政
4、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保存。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出现前两款情形进行调整适用的,制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及时修改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
5、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确保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对同一违法案件涉及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各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
6、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十一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一般处罚适用、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选择较轻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第十三条不
7、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十五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
8、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9、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S)故意隐匿、转移、销毁违法证据的;(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五)作虚假陈述或以暴力等妨碍、阻止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六)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A)在发生应急处置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高处罚标准。第十九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且
10、不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度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种类且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单处或者并处;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单处,但减轻行政处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四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并告知当事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二十五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第
12、二十六条实施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不相当;(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第二十七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第二十八条行政强制事项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无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不
13、再制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行政检查事项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规定,不再制定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九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第三十条本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者最近一次采购成本价计算。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行政命令否开处罚权限1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
14、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兀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粮食收购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轻微初次未按照规定备案,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在7日内改正,并签订告知承诺书的。不予处罚。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轻非初次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重收购粮食数量5000吨以下的企业,非初次未按照规定备案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处2万元
15、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严重收购粮食数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非初次未按照规定备案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2粮食收购企业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较轻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较重收购粮食数量5000吨以下的企业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O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严重收购粮食数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O责令改正是省、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行政命令否开I1火处罚权限3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