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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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7年10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3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
2、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遵循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保证质量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继续教育工作发展。第五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全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继续教育规划。县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
3、和实施工作。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级职工教育经费安排工作。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的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资助或者捐助继续教育活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平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按期完成规定学时。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法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
4、的工资、福利待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政策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公需科目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发布,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
5、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四)参加远程教育;(五)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依法成立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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