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1997年6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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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1997年6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合法地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听证程序。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组织听证的,均适用本听证程序。第三条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前款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商有关行政机关后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安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津机构的罚款限额,由其上级
2、主管部门确定。第四条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第五条当事人享有被告知听证、要求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听证、申请回避和为自己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保障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要求听证等项权利。第二章告知听证、申请及受理第六条行政机关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使处罚权,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日内,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七条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应制作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主要事实;(二)当事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三)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四)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名称、地点;(五)作出通知的日期。通知书由行政机关署名,并加盖印
3、章。第八条通知书由本案的调查人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九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向其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或者提出后又撤回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第十条听证申请书须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请求听证的目的;(三)申辩理由及依据;(四)申请递交的行政机关名称;(五)提交申请书的日期;(六)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第十二条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听证申请超过本听证程序
4、规定的申请期限、听证范围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第三章听证组织和听证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三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听证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依前款规定组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听证由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第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第十五条听证可以由1名主持人和1至2名听证员与记录员组成,也可由1名主持人与记录员组成,每次听证的具体组织形式由行政机关确定。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指定主持
5、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共同组织听证的,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由共同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商定。第十七条主持人负责听证的组织工作;听证员参加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本机关调查人员以外的从事政府法制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或者熟悉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其他工作人员担任。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作为主持人组织听证。第十九条记录员由本机关调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担任。第二十条在听证举行前,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拟订或者组织听证员共同拟订询问提纲;(二)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组织形式,主持人及听证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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