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根据2004年6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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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1994年9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引滦工程的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引滦工程。本办法所称引滦工程是指)黎河(天津境内段)、州河(山下屯闸以上)、输水明渠和暗渠(管)、新引河、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潮白河泵站、尔王庄泵站、大张庄泵站、于桥水电站及沿途倒虹吸、闸、涵、桥等工
2、程和水文水质监测、通信、供电等设施。第三条天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引滦工程的主管机关。第四条引滦工程主管机关应依法加强引滦工程的管理,维护工程安全,执行供水计划,保障国家财产不受侵害。第五条引滦工程的管理范围:Y黎河为输水占地(即设计输水65立方米/秒流量水面线加0.5米超高)及两侧以外10米范围;州河、洵河、蓟运河为河堤外坡脚以内范围及以外25米范围。于桥水库坝上为22米(大沽)高程以下范围,坝下为征地范围。尔王庄水库为征地范围。输水明渠为征地范围。明渠渠堤外坡脚以外征地范围不足10米的,按10米划定管理范围。输水暗渠(管)为暗渠(管)覆盖面及由两侧外缘向外延伸10米范围。其他水工程设施、防汛
3、设施、水文水质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通讯设施为工程征地范围及其边线以外10米范围。第六条引滦工程的保护范围:于桥水库坝上为22米至设计洪水位25.62米(大沽)高程之间,坝下为管理范围以外200米范围。其他各项工程为由管理范围外缘向外延伸30米范围。第七条禁止在河道、输水明渠管理范围内建房、挖沟取土、挖筑鱼塘、修建坟墓、放牧、堆放物料、弃置垃圾、考古发掘、捕鱼、电鱼、炸鱼活动。禁止在河道、输水明渠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采砂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禁止在河道、输水明渠未铺设路面的堤段行驶载重量3吨以上的车辆及雨雪后泥泞期间行车。第八条禁止在输水暗渠(管)管理范围内挖沟、取土、修渠、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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