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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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2005年11月21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凡以政府投资、融资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应
2、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采购等单位与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编制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将审计计划和调整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稽查、建设等有关部门。除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外,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第五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
3、,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实行跟踪审计。第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二)建设资金筹集的真实性、合法性;(三)征地、拆迁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四)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五)工程承发包的真实性、合法性;(六)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二)项目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三)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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