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三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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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5年7月1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
2、储存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第四条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发展散装水泥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建设行政
3、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财政、质监、工商、环保、公安、交通、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第七条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生产,保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设备,并按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要求,达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第九条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计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散装水泥计量管理的规定。散装水泥的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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