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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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9570号发布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1997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97第7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次修正名称修改为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维护营业性射击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是营业性射击场治
2、安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射击场实施治安管理。第四条本市对营业性射击场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严禁个人开办经营或承包经营营业性射击场。第五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申办单位选址前须将申请报告及设计草图等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并经市公安局批准。竣工后,经原审批的公安机关验收,符合安全条件的,由市公安局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合格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第六条经批准开办的营业性射击场歇业、停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的,应在七日内到原办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营业性射击场终止营业的,应同时办理枪弹的封存、移交、上缴等手续。第七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只准许购置、使用国家规定配置的射击运动枪支及
3、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彩弹游艺枪。严禁使用军用、警用及其他装备配发的枪支在营业性射击场进行射击活动。第八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建筑物及其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二)室内射击场,必须设置靶位,其靶挡上、下、左、右的建筑隔墙(板)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靶挡高度应保证在枪支向前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弹丸不能飞越靶挡;(三)室外射击场必须是封闭型的,建筑隔墙(板)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射击距离为25米、50米的射击场,靶挡高度应分别不低于3米、6米;(四)各种枪支(彩弹游艺枪除外)必须安装控制器,使枪支在控制范围内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其子弹均不超越靶挡,手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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