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8月22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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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公布根据2023年3月6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22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
2、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申请备案、资金核算及管理工作。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审核;其他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与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预售和网签合同等楼盘表信息和自然状况、维修资金交存状况、权属状况等不动产登记簿信息的互通共享,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核算、查询和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渠道,切实保障所有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
4、非住宅;(三)已售公有住房。第七条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标准交存:(一)配备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为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六;(二)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为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三)交存的面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确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第八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
5、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尚未售出的房屋,应当先行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或者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的方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应当遵循资金安全、服务优质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营业的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开立专用账户。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交存至专用账户之日起,以会计年度为基准,按照人民银行公告的利率计算利息,并转入本金滚存使用。第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补建制度。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补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续交制度。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通知业主在六十日内,按照首期交存数额补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决定自主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转,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业主大会确定自主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二)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三)业主大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材
7、料。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已经代收的,应当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利息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当核实购房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购房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第三章使用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一)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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