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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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2001年6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
2、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的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以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第三条本市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
3、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监理行业协会,作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反映监理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合法权益,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建设单位可以委托
4、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部分阶段或者某个阶段的某项内容的监理。但是,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应当委托同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第八条建设前期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一)投资项目的决策研究;
5、(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第九条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一)准备设计招标文件;(二)设计方案的评选;(三)勘察、设计单位的选定;(四)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五)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概算。第十条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一)协助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二)施工图预算的审核;(三)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监督实施;(四)参与施工图的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五)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和主要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的审查;(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七)施工单位安全和文明
6、施工保证措施的检查;(A)设计变更的审核、施工现场的签证、工程的检查验收、工程付款的签证、工程结算的审查。第十一条保修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一)工程质量状况检查;(二)工程质量责任分析;(三)工程保修监督。第十二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应当在报建前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关系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可以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第三章工程监理单位第十三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7、)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央驻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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