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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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从事电子政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
2、动。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第四条开展电子政务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和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政务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领导责任制,推动电子政务发展。第七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发
3、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第八条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顶层网络平台。电子政务顶层网络平台由政务外网、政务内网和政务门户网站三部分组成。政务外网主要为行政机关之间非涉密政务信息交换和业务互动提供网络支持。政务内网主要为行政机关之间涉密政务信息的交换提供网络支持。政务门户网站由市人民政府主网站和各行政机关子网站构成,是通过因特网直接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交互式信息网络平台。第九条行政机关建设本机关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利用已有网络基
4、础、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不得重复建设。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立独立的电子政务物理网络。第十条本市建立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机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指南,并推动实施。电子政务工程的建设和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现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和政务信息的共享。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建设本市重点基础性数据库。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发、建立本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并编制本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第十二条本市建立政务信息交换机制。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市信息化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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