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1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五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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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口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条为
2、了加强印章业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Q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营、兼营印章刻制业务及需刻制公章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天津市公安局是本市印章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公安分局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凡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手续。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第五条刻字厂(店)如需歇业、停业、迁移、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等,应在变更后按规定及时向原发证照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六条经营印章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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