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根据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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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1990年5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特作如下规定:一、下列场所和路段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迎宾馆:友谊路由宾友道至宾馆南道路段,宾馆南道由友谊路至宾馆西路路段,宾馆西路由宾馆南道至宾水道路段,宾水道由宾馆西路至紫金山路路段,紫金山路由宾水道至气象台路路段,气象台路由紫金山
2、路至平山道路段,平山道由气象台路至贵州路路段,贵州路由平山道至吴家窑大街路段,围堤道由贵州路至马场道路段,马场道由围堤道至宾馆路路段,宾馆路由马场道至宾友道路段,宾友道由宾馆路至友谊路路段,以及上列路段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天津机场、火车站、天津港(包括港埠三公司和新港船闸)、重要军事设施周边距离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含水上);中心广场:由解放桥至北安桥的海河东路路段;解放北园地区:台儿庄路由太原道至大光明桥路段,曲阜道由大光明桥至建设路路段,建设路由曲阜道至烟台道路段,烟台道由建设路至大沽路路段,大沽路由烟台道至太原道路段,太原道由大沽路至台儿庄路路段,以及上列路段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和平路:由赤峰道至南马路路段;滨江道:由南京路至张自忠路路段。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规定第一项划定的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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