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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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2004年1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发布根据2023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苏木、乡镇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苏木、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木、乡镇档案,是指苏木、乡镇党委、政府、人大、群团组织及企业事业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指定
2、档案工作人员,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第四条苏木、乡镇档案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第五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档案馆。第六条苏木、乡镇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二)对本苏木、乡镇档案工作实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集中统一管理本苏木、乡镇机关和所属机构的档案和资料;(三)对所辖区域内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提供咨询,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四)定期接收所属辖区内各单位及嘎查、村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
3、的档案和资料;(五)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六)开展档案寄存服务;(七)对档案资料的收进、移出、保管和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与统计,向旗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文件。第七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苏木、乡镇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的工作。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适应工作的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并保持相对稳定。苏木、乡镇所属各单位、嘎查、村应当指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的保管利用,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八条苏木、乡镇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由苏木、乡镇机关立卷,及时向档
4、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移交归档,所属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承办部门立卷。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旗县(市、区)所属派驻苏木、乡镇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要求归档和移交档案。第九条电子文件的归档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十条苏木、乡镇所属各单位和嘎查、村的档案,由档案形成单位保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移交。其它组织和个人自愿向档案资料信息中心或者档案馆移交、寄存档案的,经协商可以随时办理移交或者寄存。第十一条苏木、乡镇保存的具有地区特色的名人、名产、名胜、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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