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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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应急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风险评估等。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电力企业负责电力高压线路和发电、变电、高压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第七条自治区鼓励开展防雷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雷
3、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第八条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包括以下内容:(一)雷电灾害现状分析;(二)雷电灾害防御的原则和目标;(三)雷电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自
4、治区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爆炸危险设施等建设项目,其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进行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植被等环境状况;(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和措施;(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论。第十二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
5、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通过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经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用于施工。防雷装置通过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6、,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第十四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并完善雷电监测网、雷电预警系统及工作规范,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第十五条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应当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教育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新闻媒体对开展雷电灾害预防与应急、自救
7、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应当给予支持。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做好防雷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第三章防雷检测第十六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检测制度,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第十七条防雷装置施工实行跟踪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并出具检测报告。第十八条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及场所的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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