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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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科委、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科创办、上海社科院、上海市科协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3)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3)221号)等规定,市科委会同本市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特此通知。上海
2、市科委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科创办上海社科院上海市科协2023年9月14日上海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I意见精神,规范本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3)2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
3、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
4、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A)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本办法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和上海社会科学院(以下简称“上海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本市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
5、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第四条(调查主体)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市科委或上海社科院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市科委或上海
6、社科院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五条(项目的调查主体)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第六条(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的调查主体)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第七条
7、(论文发表的调查主体)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作者的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主动对论文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作者所在单位。第八条(调查单位职责)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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