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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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见义勇为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奖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XX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结合宣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已有奖励和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对见义勇为奖励及其经费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负责。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
2、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县政府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一)嘉奖;(二)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S)颁发奖金。以上表彰和奖励可单独或合并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见义勇为人员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抚恤政策待遇外,经县政府确认后,由县政府颁发一次性奖金:(一)因见义勇为牺牲的,颁发5万元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经见义勇为评审组讨论通过,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奖金;(二)因见义勇为受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确认的伤残等级,颁发1万元至4万元奖金:1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3万元至4万元奖金;2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2万元至3万元奖金;3 .达到轻微伤以上(含轻微伤)的,颁发1万元至2万元奖金;(三)其他情况的,根据见义勇为作为程度,颁发0.2万元至2万元奖金。第三章管理第七条由县财政安排拨款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款等多种渠道筹集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第八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第九条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督。第十条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由县政府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所获奖金、抚恤金和其他补助费,取消相关待遇。当事人属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工作人员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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