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红色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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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红色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XX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主要包括由县委党史研究室牵头普查认定的XX县红色资源名录内的红色遗址、遗迹、遗物等。第三条县委党史研究室,应当建立工作协
2、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工作,建立普查档案;应当对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发现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及时列入红色资源名录并予以公布。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第五条文化体育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具体工作
3、。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地方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责任人:(一)红色资源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国有的,其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二)红色资源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非国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三)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第七条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维护,保持整洁
4、。(二)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等安全措施,发现危害红色资源安全险情时,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三)保持资源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四)配合有关部门对红色资源进行日常检查、宣传教育、加固维修、保护利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红色资源,加强对红色资源的内涵和革命历史价值的研究和展示,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一)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国有红色资源,按照属于文物和不属于文物,分别由文物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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