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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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为建立相对稳定、流动有序、公平合理、资源共享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区域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特制订本方案。一、交流轮岗工作目标以骨干校长、教师为交流重点,建立并完善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进一步扩大校长、教师交流覆盖面,科学有序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促进区域内优秀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
2、区域优质均衡发展。二、交流轮岗工作原则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指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为了推进义务教育区域优质均衡发展而统一组织的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校长、教师的异校流动。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合理。遵循义务教育规律以及校长、教师成长规律,创新管理模式,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校长、教师合理流动。2 .公开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程序和办法,严肃纪律,加强监督。3 .以人为本。尊重校长、教师主体地位,引导其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交流,保障其合法权益。4 .促进发展。保持和发扬学校办学特色和优势,发挥
3、骨干校长、教师引领作用,促进学校内涵发展。三、交流轮岗范围和比例(-)交流轮岗范围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吾麻口教师(以下简称校长、教师)。1 .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及以上的教师(男55周岁及以下,女50周岁及以下)必须交流轮岗(个别偏远农村地区、海岛学校无交流轮岗条件的除外)。处于孕期、哺孚闾或患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轮岗的教师并在校公示后,可暂不交流轮岗;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经本人、学校申请,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交流轮岗,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于任教满9年教师较多的学校,区市县教育行政
4、部门可有计划安排在3-5年内完成交流轮岗。2 .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三届(每届三年)应交流轮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届的可不交流轮岗。3 .各区市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师资队伍实际,通过放宽交流轮岗教师年龄等方式,扩大优质师资交流轮岗范围,加大对超编学校和超编学科教师的交流轮岗力度。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教师,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也可参加教师交流轮岗。4 .根据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公费师范生服务期由10年改为6年,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公费师范生工作满两年后原则上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安排
5、其赴农村学校支教交流轮岗。(二)交流轮岗的比例区市县每年交流轮岗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总量应不少于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总量的15%o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三年确定一次本地区义务教育优质学校、一般学校和薄弱学校,其中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30%。城镇学校或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教师总数的15% ,一般学校每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总数的10%o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o四.交流轮岗期限和方式城区学校之间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要调转人事关系,形成真正意义的人走关系动;以城带乡交流到农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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