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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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精神,规范我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运行模式,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与服务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和其他政策法规,制定本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指的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是:我市唯一的政府统一监管的民间融资运行机构一一“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o其性质为市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组织。第三条在市政府统一
2、领导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农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工商局、市农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办、人行市支行、银监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民间融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对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监管工作。二、合规经营第四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加强对资金出借的收益与资金借入的成本掌控,资金借入方的借款综合成本(包括利息、担保费、综合服务费等)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第五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严格依法合规经营。督促民间出借与资金借入双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条令,防止融资诈骗、暴力
3、催款、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第六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严格维护金融秩序。不准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准非法集资。出借方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对近三个月出借方及其关联人有无贷款,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要从严审查。严禁登记的借贷双方资金直接进入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或经确认进入民间融资服务平台的担保机构的自有账户。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经确认的担保机构不得向借入方提取保证金。借入方原则上每月支付一次利息,支付的利息严禁以其他方式截留。托管银行要密切配合、接受市金融办开展资金流向的核查。第七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严禁进行账外经营。可以收取相应的综合服务费,包括信息登记维护费、企业内部信用评定及推荐费、代理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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