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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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高水平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34号)等规定进行。第三条在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策制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
2、见等形式制定、发布的涉及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企合作、土地供应、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的具体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防止排除、限制竞争,应特别注重以下政策措施和相关文件的审查:(一)编制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和部门专项规划;(二)制定公共事务管理措施;(三)制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特许经营者招标办法;(四)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五)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六)政府及其部门签订的经济合作协议、合同。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不得以集中、统一招标等
3、方式,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指定购买商品或服务,影响市场自主经营,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第七条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纳入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范围;长沙、岳阳、郴州自贸试验片区工作纳入相应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范围。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和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发挥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牵头作用,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自贸试验区竞争政策实施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每年至少牵头召开一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自贸试验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4、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司法、财政和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强协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办公室组织联合会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研究处理。需要联合会审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会商审查,协调各方意见,形成审查结论。联合会审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和专业机构参与。政策制定机关提请联合会审,应当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书面请求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和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分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政策制定机关
5、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可向相关专家、专业机构提出咨询,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可就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咨询,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研究回复。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咨询请求,应当提交书面请求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过程中被反映或举报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要求政策制定机关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也可以主动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第十一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应当以听证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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