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反垄断第一案之再思考——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为切入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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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体育反垄断第一案之再思考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为切入点一、背景与问题的提出(一)背景广东粤超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超公司”)诉广东省足球协会(以下简称“广东省足协”)、广州珠超联赛体育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超公司”)一案开启了我国体育反垄断第一案的序幕,学界对此探讨较多,并形成了一定成果。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广东省足协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情形。本案经过2012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1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的再审而最终尘埃落定,为我国体育行业反垄断规
2、制提供了宝贵经验,同时也为行业协会今后的改革提供了一定了方向。但是,就本案而言,依旧存在一定值得商榷之处,笔者于本文将着重探讨最高院裁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求教于方家。(二)问题的提出根据现行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业协会是与经营者、行政主体并列的主体(参见图1),行业协会只适用于“垄断协议”这一情形,显然不符合实践中行业协会具有“多重身份”的现实。本次案件中最高院将广东省足协这一行业协会界定为三种身份(市场经营者、公共事务管理者以及行业管理者)具有可借鉴性,也为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行业协会相关内容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供了判例依据。竞争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经营者行政主体行业协
3、会图1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不同主体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然而瑕瑜互见,最高院在裁定中对广东省足协基于不同身份是否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析依旧存在可探讨的空间。首先,最高院认为广东省足协向珠超公司发出举办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是一种“相应赛事权利的商业授权”亦或称为一种“权利转让协议”,这里便存在对广东省足协身份认定存在前后错位的嫌疑。具言之,这里广东省足协所拥有的“赛事经营权利”是基于它“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身份还是“市场经营者”的身份,根据最高院的裁定,此时广东省足协的身份是“市场经营者”,然而如果其作为“市场经营者”,这种“商业授权”便具有不合法不合规之处,且
4、不符合我国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因此笔者认为广东省足协拥有“赛事经营权利”并将这种权利授予给珠超公司的行为是基于其“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身份,并非如最高院裁定所认定的“市场经营者”的身份。其次,最高院认定广东省足协与珠超公司之间不构成垄断协议,此时的广东省足协和珠超公司都是作为“市场经营者”,广东省足协因为自身具有“非营利性”和具有“营利性”的珠超公司不存在横向竞争关系,所以不构成横向垄断协议,这一点笔者也赞同;但是此时二者是否存在上下游经营者的关系而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尚需我们进一步探讨。最后,最高院在裁定广东省足协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五人制足球联赛组织(商业化
5、运营)市场”,这种相关市场的界定方式是否科学;且这一界定方式将相关市场界定得过于狭窄是否有利于促进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的足球业仍值得我们深思;与此同时在分析“紧密替代关系”时,将“五人制足球联赛市场”与“七人制足球联赛市场”进行比较,这种方法是否可取也是有疑问的。笔者拟对以上三个存疑的部分进行思考和分析,探讨最高院再审裁定值得商榷之处,以期对我国这一具有标志性的体育反垄断第一案有进一步的思考。二、广东省足协“赛事经营权利”的获得公共事务管理者亦或是市场经营者?我国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
6、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本案中,最高院认定广东省足协在运行中实际履行的职能通过广东省足球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广东省足协章程”)有明确规定,广东省足协依据章程对足球赛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行使处罚权,以及其他对足球运动的组织、管理职能,不仅仅限于协会与单个成员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广东省范围内其他社会主体参与足球运动及整个足球运动竞技秩序、发展水平、共同利益的维护与管理,是政府行政部门对足球公共事务管理职能部分转移到足球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体现。因此,广东省足协具有与足球运动、足球竞赛有关的特定范围和事项的公共事务管理性质的职能,可以认定其系反垄断法第32条所称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概言之,
7、是一名适格的公共事务管理者。这里便有一个疑惑,广东省足协章程赋予广东省足协“本会所辖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根据需要可独自行使赛事权,也可以与第三方合作方式或授权第三方方式行使赛事权”,这一足球赛事所产生权利(以下简称“赛事经营权”)的最初拥有者,究竟是基于广东省足协“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身份还是“市场经营者”的身份,不同的身份认定将对案件的定性产生不同的影响。最高院认定此时的广东省足协为“市场经营者”,其批准“赛事经营权”由珠超公司行使,是对自有民事权利的商业授权,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因为在行业协会改革的进程中,身份职能的法律界限究竟在哪里、公共事务管理这种具有行政性质的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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