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因果关系判断中的自由意志与规范假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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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作为因果关系判断中的自由意志与规范假设喻浩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博士后、法学博士)在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认定中,因果关系的确立是构成要件结果得以归责的前提。在“归因一归责”的二分框架下,为归责提供事实性基础的因果关系之判断适用条件公式,即对于结果出现的条件,如果不能想象其不存在,否则结果就不会出现,那么该条件就是该结果出现的原因。尽管这一表述通常指代作为犯中行为与结果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对于不作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来说应当同样适用,因为不可否认的是,对于一个完整的因果性解释来说,不仅需要积极的条件,而且需要消极的条件,而结果的发生恰恰以不存在阻碍结果发生的因素为必要前提。然而条件公式
2、根本不是扮演在个案中查明某一行为之因果关系的工具性角色,它毋宁试图在已知的因果关联的基础上,阐明因果关系概念的内涵。之所以能够斩钉截铁地声称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原因在于我们已经掌握了充足的自然法则和交往法则,以至于在判断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时,根本不需要再去论证该自然法则或交往法则的存在。但在损害结果的发生由多个自由意志的主体共同导致的场合,要认定先行为人怠于履行作为义务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条件公式就会遭遇失灵:由于拥有自由意志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决定论意义上的因果法则,也即,当其中一个主体履行义务时,其他主体是否也会履行义务完全取决于其自由意志,因而无法认定不作为与结果间的条件关系。以缺
3、陷产品不召回的刑事案件为例,可以明显发现条件公式的失灵:一方面,就算生产商发出召回命令,但零售商是否会按照该命令合乎义务地执行召回决定,完全取决于其自由意志的决定;另一方面,即便生产商和销售商向消费者发出了召回通告,但消费者是否会按要求退回缺陷产品,也完全取决于其自由意志的决定。如此也就难以认定生产商倘若履行召回义务就一定能够阻止消费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寻求这一问题的教义学解决方案,本文将以缺陷产品不召回的典型案件为切入,尝试运用规范论思维来构建不作为因果关系在自由意志介入下的判断标准。一、自由意志介入与条件公式的困境在“三鹿奶粉案”中,被告单位石家庄市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07年12月就
4、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食用该集团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出现尿液中有红色沉淀物等症状。2008年5月20日,该集团为查明原因成立了技术攻关小组,经排查确认,婴幼儿系列奶粉中“非乳蛋白态氮”含量是国内外同类产品的1.5至6倍,因而怀疑奶粉中含有三聚氟胺。但是该集团领导层并未就此开会决定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该系列的问题奶粉。直至2008年8月1日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测报告确证三聚氟胺的存在后,该集团领导人才组织召开了经营班子扩大会议,决定暂时封存仓库产品、停止产品出库且以返货形式换回市场上含有三聚氟胺的奶粉。三鹿集团实际上同时涉及两段怠于召回缺陷奶粉的事实:一段是从2008年5月
5、20日怀疑可能有三聚氟胺时起至8月1日明确奶粉中含有三聚氟胺时止。在此期间,尽管三聚氟胺并未得到检测证明,但该集团领导层对此具有预见可能性、能够预见到婴幼儿若继续食用该奶粉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因此,集团领导层成员涉嫌怠于召回缺陷产品的过失不作为责任。另一段是从2008年8月1日明确奶粉中含有三聚氟胺且该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开会做出决定时起,至2008年9月12日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时止。在此期间,该集团领导层已经明知奶粉中含有三聚氟胺的事实以及认识到继续食用该奶粉将召回缺陷产品的故意不作为责任。会给婴幼儿造成的严重后果,因而涉嫌怠于追究不作为犯的刑事责任以认定不作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为前
6、提,然而按照传统的条件说,即便该集团领导层做出集体决策发布了召回命令,也未必能够成功阻止流通中的缺陷产品。因为这取决于零售商和消费者是否会执行或者配合召回措施。审理法院将判决重心完全置于生产者继续生产、销售的作为之上,因此也就未能考虑这一不作为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但在德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中,类似的问题多次得到了审理法院的关注,并引发了刑法学界的争论。案例1:皮革喷雾剂销售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于没有在最初的肺水肿病症出现时引导召回行动而遭检方指控。辩护人提出,在那些使用者罹患肺水肿的个案中无法证明,如果董事会成员引导了召回行动,零售商就会执行召回的决定。案例2:被告人是一家运输企业的车间主任。他在
7、检查重型卡车时发现存在刹车问题,但却怠于对后轮轴的制动鼓进行检测。于是,他只将刹车问题归咎于前轮刹车上有缺陷的调节器。他将这一情况报告给了老板,并且表达了一个想法:在调节器得到修理之前,不能让该车上路行驶。可是随后老板仍然指示该车辆可以继续使用。此时,新的调节器已经到位了。后来,正是因为该车辆刹车的整体失灵,导致了一场车祸的发生,司机和另外两人不幸遇难。案例3:被告人曾是一家研究所的副所长,该研究所为杜塞尔多夫的多家医疗机构生产并供应血液制品。由于卫生预防措施不到位,致使五名病人被输入感染细菌的库存血,并导致了死亡。州法院判决并非直接参与该起事件的被告人构成过失杀人罪,理由是,她怠于向自己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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