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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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以下统一简称“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进行评判,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察整改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能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
2、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第四条水利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案卷评查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将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执法文书整理立卷;执法单位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检查、补正并归档,案卷卷宗应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妥善保管。第六条“案卷评查”应遵循公正、公平、统一标准,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案卷评查”可以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或其他方法实施。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对执法单位的“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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