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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XX省教育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一、认定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
2、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二、认定机构与职责认定机构包括校级领导小组、教学部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校级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及各处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工作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教学部认定小组由各部负责人任组长、班主任及任课教师代表任成员,负责各部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及学生
3、代表任成员,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学生代表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三、认定依据和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S)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四)孤儿;(五)重点困境儿童;(六)烈士子女;(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A)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
5、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2 .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3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1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2 .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3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
6、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四、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一)每学年开学前,学生工作处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二)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S)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
7、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四)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在本教学部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五)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七)学生工作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五、监督管理学校评议小组、认定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组织成员,要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学生工作处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学生工作处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家庭经济情况有变动情况的学生及时调整认定结果,如有师生或家长提出异议,应及时调查,并予以答复。六、补充说明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