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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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xx)393号)、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xx)67号)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经费巡查是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对归口管理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检查的工作。第三条科研经费巡查的主要对象是承担科研计划项目(课题
2、)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为了核实相关情况,巡查可延伸至其他相关单位。第四条科研经费巡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巡查对象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财经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情况等进行指导督促;宣讲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为巡查对象提供政策咨询;围绕当年巡查工作关注的重点,深入了解情况,排查风险点,指导巡查对象规范使用科研经费;了解一线科研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需求,为改进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五条科研经费巡查工作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第六条市科委制定年度科研经费巡查工作方案,确定当年巡
3、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向巡查对象下达科研经费巡查通知书,明确巡查的时间、目的、范围、程序、需要协助的具体事项及注意事项等。第七条巡查对象应根据科研经费巡查通知书的要求,对本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按照规定格式编写自查报告,报送市科委。第八条市科委根据自查报告,选取部分项目(课题),组织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巡查组成员由财务、技术及科研管理等专家组成。巡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资料查验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承担单位在贯彻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执行科研经费预算等方面的情况。第九条巡查组开展现场检查之前应召开启动见面会,向巡查对象的相关人员通报巡查
4、的内容、要求和工作纪律等,宣讲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听取相关人员对于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巡查对象分管科研、财务的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科研人员应当参会。巡查对象的相关负责人汇报自查情况和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实施和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单位内部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文件以及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的财务资料等,并签订承诺书,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巡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期间应详细填写巡查工作记录表,作为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的重要依据。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国家及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衔接情况,内部审核监督、信息公开等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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